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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人被索要医师证,南宁客运段致歉

中国百姓新闻网

3月18日,一篇《独家||女医生高铁上救人,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》的文章引起网络热议。

3月19日,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@南宁客运段发布致歉声明,称对此事“高度关注”,并表示“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、处置方式欠妥”,向当事人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。

19日13时左右,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@健康八桂回应称,女医生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,值得表扬和肯定。据@健康八桂消息,该医生为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陈瑞。

救人后还要“签字画押”

《独家|| 女医生高铁上救人,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》中称,3月17日中午,柳州至南宁东的动车上,陈瑞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:三号车厢内有一位乘客不舒服,急需医生乘客帮忙救治。陈瑞立刻赶往该车厢。

给突发疾病的乘客查体后,陈瑞考虑其可能是胃肠功能紊乱、肠炎,建议吸氧,列车备用药箱里有藿香正气丸,陈瑞就地取材给患者口服后,患者腹痛得以缓解。

文章称,陈瑞结束救人之举时,被列车乘务员要求出示医师证。在陈瑞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后,列车乘务员又提出查看其身份证和车票、拍照存案,并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。

据文章描述,后来陈瑞发现,在她对乘客实施救治的诊疗过程中,列车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录像。

该文发出后,很快在网络发酵,并引起热议。

网友“逼问” 官方回应

在文章评论中,部分网友担心,列车员此举会“凉了医生们的心”,“今后列车上再有呼救,还有医生敢站出来吗?”

一名自称医生的网友则表示理解,认为需要就出示,没有携带就说明原因,“既然敢做就敢于承担责任”。

也有网友认为,列车员此举做得对,万一有纠纷,既可以为医生作证,也可以为列车“撇清责任”。

18日晚,健康界翻阅微博发现,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@南宁铁路,发布的最后一条微博下,有多数网友留言,希望南宁铁路局方面对列车员索要医师证一事正面回应。

19日凌晨仍有不少网友@南宁铁路留言“求回应”

19日8时56分,@南宁铁路客运段发出致歉说明,声明称为了留存与救治相关的资料,列车工作人员征询陈医生是否有医师资格证等证件,并对周围旅客、救治过程留下有关文字及影音资料。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,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。

@南宁客运段表示,在处置过程中,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,造成了误解,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,反映出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、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。

随后,@健康八桂发布微博称,陈瑞的行为“值得表扬和肯定”。

院外救人=非法行医?

健康界注意到,在网友评论中,医生院外救人是否是非法行医被多次提及。实际上,有医师资格的医生“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”,不仅不属于非法行医,医生还不用担责。

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84条规定,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也意味着在路上、高铁、飞机上遇到需要帮助的病患,医护人员救人不担责。

这三种情况不算非法行医

原卫生部2001年《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》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:

(一)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;

(二)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;

(三)经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、卫生支农、出诊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。

这四种情况被认定为非法行医

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修正,明确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:

(一)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;

(二)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;

(三)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,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;

(四)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。

由此,广义上的“非法行医”,基本上可以理解为: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,或在没有执业资格的场所,主要以获得利益为目的进行行医。

救还是不救?

近年来,各类新闻媒体对于医生在院外对患者紧急施救的报道屡见不鲜。

有媒体曾做过“你会在院外救治突发疾病者吗?”调研。调研结果显示,在院外遇到过突发疾病患者的医务工作者中,76.1%的人选择参与急救,剩余23.9%则没有。

多数医生抱着见义勇为的心态,乐于帮助他人,但是处于观望状态的人也很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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